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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掌握法律知識,保護自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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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免費,權利無價
免費法律諮詢及合理的委託收費,服務有需要的民眾。

想要解決問題,卻因為不懂法律而只能選擇自認倒霉嗎? 

下定決心求助律師,卻因為天價的諮詢費用而打退堂鼓嗎? 

在現今社會的高度發展下,人與人的接觸日漸頻繁,而紛爭也越來越多;曾經山盟海誓的親密夫妻因為第三者的存在而反目成仇、約定友誼長存親如兄弟的朋友卻因為債務糾紛而兵戎相見、連原本以為和藹可親的鄰居也可以因為土地經界問題而一狀告你上法院!可怕的是,這些,並非是只有本土八點檔才有的灑狗血戲碼,更可能在你我的生活中上演! 

進法院解決問題,是捍衛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卻也可能是,壓垮人情的最後一根稻草。唯有切確了解自己所擁有的權利,掌握談判的籌碼,才可能在解決紛爭之餘,更留住一線人情;問題是,法律條文多如牛毛、字彙又艱澀難懂、法律見解更是各家分歧、百家爭鳴,讓人無從著手;即使決定尋求專職律師協助,在得知短短數十分鐘的詢問就要價上千之後,往往就放棄爭取權利,讓自己任人擺布、欺負,更遑論要談判協商還是創造雙贏局面了。 

為了實現社會正義,協助人民保障自身權益,於是我們集結了律師、徵信…各界的力量,幫助有需要的人了解問題的關鍵、尋找適合的解決方法,為自己應有的權力爭一個理,出一口氣!

通姦罪的成立要件為何? 其刑事責任為何?

所謂「通姦」,係指有配偶之人與人通姦。
其犯罪之特別要件有二:

1.犯罪主體須為有配偶之人:所稱「有配偶」,須其婚姻關係尚存續中而言,如未結婚或已離婚 或一方已死亡者,均非有配偶之人。又如僅有事實上的同居關係,或結婚未具備公開儀式及 二以上證人的形式要件,縱已依戶籍法為結婚登記者,仍非犯罪的主體。

2.須有與人通姦的行為:所謂「通姦」,係指和姦而言,即雙方同意姦淫。所謂「與人通姦」,係指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通姦而言,且必須異性間的性行為,如在同性之間,僅能發生猥褻行為,不能論以本罪。至與配偶和姦的第三人,則為相姦者。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與配偶和姦之第三人,觸犯刑 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兩者均係侵害他人的法益,干擾正常的性生活秩序,足以破壞社會上的善良風俗,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配偶之一方精神外遇,是否構成刑法的通姦罪?

按刑法的通姦罪 (相姦罪),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交行為。

而所謂「精神外遇」,係指肉體接觸以外的婚姻外遇,與法律所責難的「肉體外遇」不同,縱使他們在精神上、思想上、言語上、文字上有出軌甚或性愛的表現,只要他們沒有發生婚外性交行為,仍然不能成立刑法的通(相)姦罪。

分居是什麼?

台灣離婚率年年提高下,夫妻離婚延伸之問題不再單純僅是兩個人的問題,分居制度的目的,在於緩衝夫妻雙方之一時氣憤離婚之決定,使彼此間有空間思考雙方婚姻之問題,進而解決問題,日後夫妻可言歸和好,減少離婚率之爬升。 

如果只是生活上的小磨擦,其實沒有必要離婚,分居是一個很好的選擇,你可以和你老公協議先分開居住一段時間,這就是分居。但如果這些生活上小細節已經使夫妻間喪失共同生活基礎,還是可以請求離婚的。

分居是沒有法律上的規範的,但如果雙方已經有孩子在扶養,分居行為必須在不妨害該孩子的成長教育條件下,才能去行使,否則將可能吃上不必要官司。

常見的家庭暴力錯誤觀念

1.家庭暴力只發生在少數人身上。
2.只有低收入戶、教育程度低的人、特定的族群、宗教信仰者,才會發生家庭暴力。
3.施虐者在他的人際關係中都是暴力的 。
4.加害人對每個人都會有暴力行為。
5.施虐者必然是失敗者、少有成就、缺乏愛心、長相兇惡的人。
6.是藥物、酒精造成暴力的行為。
7.結婚可以改善施虐者的暴力行為。
8.為了維持家庭的完整,即使不堪虐待,也要忍耐。
9.家庭暴力是家務事,外人不方便插手、介入處理。
10.只有女性才會受虐,男性不會受虐。
11.一旦成為受虐者,永遠都是受虐者。
12.受虐婦女會刻意去激怒施虐者來虐待她。
13.被害人多少是犯錯在先,或有精神疾病,才會遭受虐待。
14.只要受虐婦女願意,她隨時都可以離開施虐者。
15.家庭暴力的情形一但被揭露,被害人就要面臨離家的困境。
16.家庭暴力只是偶爾發生,即使發生了也不會惡化。

協商分居制度,推動中

目前台灣離婚方式僅有協議離婚以及裁判離婚兩種方式,由於裁判離婚需要證明配偶有重大惡行,門檻過高,造成很多夫妻即使貌合神離,也只能採用分居而非離婚的作法。但目前台灣對於分居的原因、請求、消滅以及效果等,都沒有明文規定。另外,在分居的過程中,法律對於婚姻中弱勢的一方也沒有配套保障,讓弱勢的一方更不願意離婚。正因為如此,包括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以及專家、學者等,組成「分居制度修法聯盟」,提出「分居制度」草案,希望解決目前社會上分居的現狀。

吳宜臻表示,「分居制度」草案一方面希望讓感情頻臨破裂的夫妻,能透過分居程序達到離婚的效果;另一方面也會避免分居期間,婚姻關係強勢配偶對弱勢配偶進行「逐出離婚」的不公平狀況,因此也將在分居制度草案中設計「公平條款」,讓希望離婚的一方,必需在分居期間履行義務,才能消除婚姻關係。

法院 - 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台幣壹拾萬元)、可代替相等值之物,或有價證券。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此種請求方法較通常訴訟程序簡便、迅速、省費且其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

聲請支付命令的方法:
(一)購買司法狀紙,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二)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的原因及事實。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三)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四)每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外籍婚姻如何辦理離婚?

1、國內辦理:
手續如一般國人辦理離婚相同,寫好離婚協議書,找2位證人簽 名蓋章,雙方當事人協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外國 配偶將兩願離婚協議書及戶籍騰本離婚登記之資料,翻譯成當地之譯文後,經法院或民間公證處公證,帶回本國之戶籍登記即可。

2、在國外欲辦理離婚:
又可分為協議離婚跟判決離婚,將協議離婚後或判決離婚書及確定證明書翻譯成中文,向我國駐外單位(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驗證,將該等書證帶回台灣配偶戶籍所在地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若離婚之一方人在國外或大陸不克前往,如何登記 ? 離婚協議書寫好寄到國外或大陸給另一方簽名,經過大陸公證處公證另作一份委託書(國外稱為授權書),公證後兩份資料(經公證之離婚協議書、委託書)寄回台灣後.台灣之一方再和另一方所委託之代理人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即可。

對方死不離婚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及判決離婚,如果無法﹝或不願﹞協議離婚可用判決離婚﹝向法院訴請離婚﹞辦理,不過須符合民法1052條所規定之條件。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通姦罪之告訴期間有多長? 如何起算?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這裡的「知悉」,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也就是說,以得為告訴之人之「主觀認知」為標準,而且認知應該達到「確知」之程度,如果僅係懷疑他人有此犯罪行為,但未得確切之證實者,尚不得稱為知悉。至於連續性、繼續性的犯罪,其告 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時起算,否則難免發生侵害行為尚未結束,但是告訴期間已過之窘境。

通姦所生之子女,應從何人之姓 ?

民法第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依據民法親屬篇修正條文第1059-1條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民法第1059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