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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證據蒐集

婦幼徵信
委託人的勝利也是我們的勝利
當鐵錚錚的證據擺上公堂,再專業再強大的律師也很難靠話術推翻

訴訟就是俗稱的打官司,當你和另一方有不可解決的爭議,無法達成共識私下和解,或者對方單方面不論是非堅持提告,一旦訴諸法律,即進入訴訟程度。訴訟又分成民事和刑事,在刑責上雖然有不同,但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這點是相通的。當鐵錚錚的證據擺上公堂,再專業再強大的律師也很難靠話術推翻。

蒐證說難不難,說簡單也不簡單。現在科技產品眾多,想監聽、想偷拍、想跟監都不是太困難的事,但這僅指您取得這方面的儀器不困難,難就難在您要如何善用這些儀器,並使取得的證據有證據能力。不要白忙一場還反被告,公親變事主豈不倒霉。

以外遇蒐證來說,在蒐證時要注意幾點以免違法:
1、抓姦時切莫急躁,需報警處理,由警方陪同進入。
2、抓姦時除了等警方陪同外,不要強行踹門進房捉姦,以免被控毀損罪。
3、不要一時激動,狠揍小三或另一半,會觸犯傷害罪。
4、請親友等陪同,不管是用手機或照像機還是DV,蒐集現場影音做為證,但不可限制對方行動,以免被告妨害自由。
5、盡量蒐集捉姦現場的床單或衛生紙或保險套當證據,沾有兩人體液的最好,讓對方無話可說,減少反告你污告的機會。
6、擅自在對方私人領域上(如車上、房內……)裝針孔攝影機或追蹤器,會觸犯妨害秘密罪,有可能喪失證據能力,還反被告。

訴訟不恐怖,蒐證也不是個人能力辦不到的,但無可否認的是,這兩者都要花費龐大的時間和精力,且俗話說得好「法律是給懂法律的人用的」,訴訟蒐證要做得好、做得漂亮,法律條文不可不懂。但凡試圖自行蒐證打官司的人一定知道,那彷彿鬼打牆般的法律條文,光看就能繞暈人,更不用提理解與應用。

與其一知半解自行摸索,結果上法院被打趴,痛不欲生、悔不當初,不如一開始就尋求專業人士幫您解決,省去大量的時間與麻煩,直取勝利的果實。取得訴訟證據靠的是快、狠、準,婦幼徵信社「訴訟證據蒐集部門」和專業律師團共同合作,查找證據快狠準外,更懂得如何將證據做最有效的利用。

官司訴訟乃是不得已以而為之的最後殺招,婦幼徵信社絕不會為了賺錢,就胡亂鼓動委託人上法院。我們會仔細衡量對委託者最好的方案,與委託者商量,當委託者蒐集證據後決定不打官司,也能諮詢婦幼徵信公司的強大律師團,好妥善利用證據,為自身規劃最有利的形勢。
家暴夫刪證據 嗆妻告不成

廖女去年7、9月連續遭林姓丈夫家暴,她將相關對話錄音、受傷照片儲存電腦檔案,以備將來離婚訴訟及爭取小孩監護權之用,今年2月林男未經同意開啟廖女電腦發現上述資料,予以全部刪除,然後向廖女嗆聲「妳是不是要提告?」廖女發現電腦資料被刪除,拿到電腦公司才救回。林男被依傷害、妨害秘密、破壞電磁紀錄3罪起訴。

起訴書指出,102年7和9月間林男兩度因故在兩造位於彰化縣田中鎮住處,對廖女徒手施暴,造成廖女手腳多處瘀傷。廖女將相關家暴證據、錄音檔、照片檔,都儲存在電腦中,以防日後如果雙方走到最後一步,提起離婚訴訟及爭取子女監護權時可為依據。

廖女認為夫妻還是以和為貴,所以102年7月那一次傷害已過半年追訴期,廖女沒提告。而同年9月19日發生的家暴,也即將過期,就在103年2月9日(剩10日過期)這天,林男在台中市西屯區住處,未經同意打開廖女電腦,發現上述檔案資料,予以刪除,並刪除廖女在台東任教時照片及廖女與小孩的照片數張。

林男以為刪除這些證據後廖女就拿他沒轍,於是打電話向廖女嗆聲「妳是不是要提告?」廖女一聽語氣不對,立即回住處發現電腦資料被刪,隨即送到電腦公司,所幸救回全部檔案,予以提告。
《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 台中報導》

涉及到法律層面的事態,就只有證據才能決定成敗。證據又分人證、書證、物證,只有強而有力的直接證據才是您打贏官司的保障。

可是訴訟證據的蒐集並不像一般大眾想得那麼簡單,首先在蒐集證據的過程中,是否觸法非常重要,一不小心就會讓您辛苦蒐集的證據無效化。又或者在蒐證過程中被當事者發現,引起當事者的戒心,讓您前功盡棄。

現在您不再需要怕自己勞心勞力又白費工,無需再花巨大的時間與精力去煩擾訴訟採證怎麼做,又或者誤解直接證據的定義,造成日後法庭上因證據不足而敗訴。

婦幼徵信社備有專業、良心、具多年實務經驗的強大律師團,再加上訴訟證據蒐集部門的傾力支持,主動為您偵查、找證據、錄音蒐證、錄影蒐證、照片蒐證、證據採證、證據蒐集、證據保全陪您一起面對官司,戰勝對手。

生意競爭遭罵 錄音蒐證討公道

「我始終不瞭解,許多台灣人對我們中配都很好,為何我偏偏遇上這樣的鄰居?」

被侮辱到得看心理醫生。
來自雲南曲靖市的楊女,嫁進湖口客家庄後,13年前開了這家小檳榔店補貼家用,街坊鄰居都很照顧,生意一直很好,後來她介紹同鄉表妹嫁來附近,跟她一起做生意;然而自從5年前隔壁開了同性質的檳榔店後,竟成為人生夢魘的開始。

楊女說,鄰居罵她「妓女」、「大陸雞」,她隱忍許久,直到兩個女兒上下學走過店面,都被笑「肥、暴牙」,女兒甚至不敢出門,表妹也難逃被辱罵,她跟一個女兒甚至壓力大到不得不去看心理醫師。

楊女說,有時她跟表妹拿檳榔或飲料出來給客人,隔壁就一陣謾罵,客人多為之側目。好心的鄰居告訴她們不要再隱忍,她們才決定裝監錄器,而且是裝在兩家之間的門鈴上,是路旁公開的場合,「隔壁罵我們家人的每一句話,都清楚地錄下來,我們要反擊!」

楊女說,她一直盼望鄰居能好好坐下來跟她談,畢竟生意大家做,有錢大家賺,然而鄰居面對一條條錄音證據,依然矢口否認,讓一心盼和解的她也死心了。
記者4月11日前往罵人的檳榔店採訪,看店的檳榔西施表示姜女不在,無法得知她的說法,至於包姓檳榔西施則已經很久沒在那裡做了。
《自由時報 記者蔡彰盛 專訪》

涉及到法律層面的事態,就只有證據才能決定成敗,蒐證是必須也必然的選擇。證據又分人證、書證、物證,只有強而有力的直接證據才是您打贏官司的保障。

可是訴訟證據的蒐集並不像一般大眾想得那麼簡單,首先在蒐集證據的過程中,是否觸法非常重要,一不小心就會讓您辛苦蒐集的證據無效化。又或者在蒐證過程中被當事者發現,引起當事者的戒心,讓您前功盡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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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質疑證據能力圖拖延 法官打回票

北捷殺人血案13日首度召開準備庭,鄭捷律師團搬出聯合國公約,以及美國科羅拉多戲院小丑槍擊屠殺等事件,請求延至三個月後開庭;另辯方也質疑精神鑑定報告無證據能力,但這兩項請求均遭合議庭打回票,檢方在第一回合略占上風。

13日上午9點半北捷殺人案新北院首開準備庭,律師團在鄭捷坦承犯罪事實後隨即出招,以準備不及為由,請求延期三個月後再開庭。

質疑精神鑑定無效
律師團也聲稱尚未取得相關光碟備份及電磁紀錄,並認為院方速審侵害刑事訴訟法、兩公約等法律保障的律師訴訟權,律師希望與鄭捷建立信賴關係,並了解鄭捷人格後,才能提出辯護策略。

公訴檢察官彭聖斐對此表示「無法苟同」。他指稱,鄭捷案法定羈押期限為一年三個月,若依辯方請求,鄭捷恐會逾期而依法獲釋,應密集集中審理本案。合議庭審酌後諭知,若有必要才再續行準備程序。

延期審判遭駁,律師團緊接著質疑證據能力,認為檢方所提鑑識報告、翻拍照片、通聯紀錄、教誨紀錄及精神鑑定報告都屬「傳聞證據」,全不具證據效力。
律師團也將火力集中在台大醫院的精神鑑定報告,認為報告書內容不完備,仍有繼續鑑定必要,而且鑑定未引用國際通用PCL-R精神病態和人格測驗,無論信度或效度或可再現性均受質疑。

請求延三個月開庭
律師團更指出,鄭捷精神鑑定報告的責任能力、受審能力及刑法57條各款量刑因子評價等三大命題,全都是法律問題,檢方、法院都不該把法律問題評價,交給非法律領域的台大醫院蓋章確認。

檢方則反駁指出,依照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來看,鑑定書並無一定格式,內容載明鑑定經過即有證據能力,鄭捷的精神鑑定內容包括個人生活史、疾病史、身體及神經學檢查、腦部檢查、腦部磁振檢查、血液生化內分泌及免疫實驗室檢查、心理測驗等,均針對鄭捷有利、不利部分審慎分析,並在報告書中載述明確,具有證據能力。

首回檢方略占上風
經過合議庭評議後,審判長諭知台大醫院的精神鑑定報告具有證據效力,若有需要補充說明鑑定事項,需在10日內遞狀,由院方斟酌決定是否函請台大醫院,補充鑑定說明鄭捷有無悔意。
另為證明鄭捷殺人既遂、未遂犯罪手段,檢方聲請勘驗車廂和捷運站監視器錄影光碟共七片。律師團雖建請於不公開法庭勘驗,以免對社會大眾衝擊、遭新聞媒體渲染,審判長諭知由合議庭評議,將邀被害人及家屬勘驗。
《中國時報陳俊雄、葉德正 新北報導》

真不知道為什麼鄭捷的律師團要搬出聯合國公約,中華民國並不是聯合國的一員,這項公約對台灣有任何約束力可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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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宮戰小三 夫竟求蒐證女兒制止媽媽

新加坡一名男子日前和情婦偷情,被妻子及女兒抓個正著,正宮氣得抓住小三的頭髮要打人,男子擋在兩人中間希望妻子放手,甚至拜託一旁錄影存證的女兒「叫媽媽不要打她(小三),爸爸求你」。女兒也真的答應,叫喚「老媽來,老媽來」,但下一句卻是說:「這證據很大,我們PO上去上網給人家看」。

據新加坡《南洋視界》報導,偷吃的男子把家中所有值錢的東西都給了來自中國的第三者,讓她不用工作就能穿金戴銀,還能供女兒就讀南洋理工大學,而婚姻被破壞的正宮卻因此罹患憂鬱症,女兒只能寸步不離地陪著她。

影片內容拍下媽媽情緒失控揪住小三的頭髮,爸爸則擠在兩人中間,試圖扳開她的手,聽到傷心的妻子問:「你災我有多艱苦某?」他還回答「哇災!哇災!」。但是眼見妻子說什麼都不肯放手,他竟然拜託女兒:「叫你媽不要打她」。

影片後段,妻子還是放開了手,和丈夫不斷爭吵,女兒則繼續將鏡頭轉向小三,朝她怒罵「狗男女」,要網友記住小三的長相,並大聲唸出小三和小三女兒的名字。小三則是左閃右躲,整理好被抓得亂七八糟得頭髮後,丟下仍在吵鬧的夫妻趁亂逃走。

《ETtoday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凡是涉及到法律層面的事態,就只有證據才能決定成敗。證據又分人證、書證、物證,只有強而有力的直接證據才是您打贏官司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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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您不再需要怕自己勞心勞力又白費工,無需再花巨大的時間與精力去煩擾訴訟採證怎麼做,又或者誤解直接證據的定義,造成日後法庭上因證據不足而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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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錄電話能成為法庭上的證據嗎?

台大醫院爆發醫護工作人員的談話遭偷錄並外洩的事件,而被台北市市長柯文哲指稱為是水門案翻版。由於檢方已對MG149帳戶進行調查,則此段可能涉及非法錄音的內容,能否成為法庭上的證據,卻是值得關注的焦點。

偵查機關若欲實施監聽,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簡稱通保法)第5條第1項,不僅有案件範圍的限制,更須向法院聲請監聽票才得為之。即便遇有如投置爆裂物、擄人勒贖等急迫情事,致無法於事前聲請監聽票,但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6條第1項,亦應在事後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補發。而就算依此等程序取得監聽票,但在德國被稱為大監聽(groBer Lauschangriff)的手段,即於住宅裝設竊聽器、錄音錄影或其他監察設備,依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第1項但書,乃屬於絕對禁止,以防止人民的隱私權核心遭完全剝奪。

所以,針對台大醫院的竊錄行為,若屬偵查或情治機關所為的話,則在無監聽票的情況下,執行與協助者就觸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2項,法定刑為六個月至五年有期徒刑的違法監察罪。因此所取得的內容及衍生的證據,依同法第18條之1第2項,亦不得於偵查、司法或任何程序中使用,而絕對遭排除,以來防杜國家機關濫用監聽之情事一再發生。

至於若錄音者為一般民眾,即會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的無故竊錄罪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的非法監聽罪。但有疑問的是,通保法雖要求監聽須有法院令狀等等之要件,但如此的程序規範,其目的乃在防止國家機關之權力濫用,故關於私人違法監聽所得的內容,是否能於偵查與審判中使用,於現行法乃付之闕如。所以,於司法實務運作上,面對如此的法律漏洞,就採取相對排除法則,即由法官於具體個案為比例原則,致易流於司法的恣意與專斷。

且以此次台大醫院的事件來說,竊錄者若以揭發串供或教唆偽證等不法情事為正當化理由,是否能稱為「無故」呢?而以竊錄罪論斷,就會產生疑問。甚而依通保法第29條第3款,錄音者若為參與談話之一方,亦因無隱私權侵害,致可阻卻法律上的課責。若果如此,則因此所得的證據就非屬不法,就更難為法院所排除。

美國水門案給世人的省思是,掌有國家機器的領導者,不僅可運用執政資源來打擊反對者,於事件爆發後,更極盡所能的以各種空泛的維護國家安全之理由,來抗拒任何司法調查,甚至湮滅證據。若非華盛頓郵兩位年輕記者的窮追猛打,再加上所謂深喉嚨的爆料者,水門案實難有真相大白的一天。

而前年九月政爭所爆發檢警機關浮濫監聽之情事,亦曾被媒體比之為台灣的水門案,也迫使立法院於今年一月修改通保法,期以更嚴格的規範來防止監聽遭濫用。惟監聽畢竟屬於一種隱密的偵查手段,加以電子科技手段的日新月異,再多和再嚴密的法律規定,恐都有其缺漏存在。

更何況,監聽之要件及證據排除法則,其對象乃針對國家機關,而不及於一般人,則此法律漏洞,是否會造成執法機關藉助私人之手,以來規避通保法的嚴苛規範,並造成民眾陷入個人隱私遭剝奪的恐慌中,肯定是在此次台大醫院事件裡,極需思考與解決的課題。
《民報》

涉及到法律層面的事態,就只有證據才能決定成敗。證據又分人證、書證、物證,只有強而有力的直接證據才是您打贏官司的保障。

可是訴訟證據的蒐集並不像一般大眾想得那麼簡單,首先在蒐集證據的過程中,是否觸法非常重要,一不小心就會讓您辛苦蒐集的證據無效化。又或者在蒐證過程中被當事者發現,引起當事者的戒心,讓您前功盡棄。

現在您不再需要怕自己勞心勞力又白費工,無需再花巨大的時間與精力去煩擾訴訟採證怎麼做,又或者誤解直接證據的定義,造成日後法庭上因證據不足而敗訴。

追拍挑釁蒐證 法官判無效

台中市王姓女子以台語罵人「肖欸」(瘋子),算是正當防衛,法院判無罪!

被跟拍惹毛 口無遮攔
王女和夏姓女子素有嫌隙,2人多次到法院互控。前年5月,王女在法庭外大罵夏女「肖欸」、「搶人家老公」和「這麼賤!我老公還舔你*&§$#!#」等,被夏女以手機錄影存證並提告,檢方依公然侮辱罪嫌將王女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王女辯稱是夏女走出法庭時,一直拿著手機對她拍攝,試圖激怒她,她一再要求對方不要拍,但夏女不予理會,她一時氣憤,才會脫口怒罵對方是「肖仔」。

原告先挑釁 證據全失效
法官審理後,認為是夏女主動挑釁在先,並以追拍方式緊跟王女,經勸告仍不停止,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得處以3000元以下罰鍰。

由於夏女的行為已違法,強行拍攝所取得的影音證據,也屬私人違法取得,依比例原則權衡下,排除證據能力,判處王女無罪。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認為一審判決雖有其依據,但應考量事發當時是夏女以違反王女意願的方式跟拍。王女為回應其挑釁,而以台語罵對方是「肖仔」,此在主觀上是否有散布於眾意圖?已屬有疑,但應視為基於自衛、自辯而發表之言論,應屬不罰。

至於王女斥責夏女「搶人家老公」及「這麼賤!我老公還舔你*&§$#!#」等言詞,屬於依具體事實而提出之主觀評論,與無故謾罵的行為不同,最後判王女無罪,全案判決確定且不得上訴。
《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 台中報導〕

不管是否涉及到法律層面,證據都是非常重要的一環;輕者能自證清白,重者可免除牢獄之災,而涉及到法律層面時,更只有證據能決定成敗。證據又分人證、書證、物證,只有強而有力的直接證據才是您打贏官司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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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競爭遭罵 錄音蒐證討公道

「我始終不瞭解,許多台灣人對我們中配都很好,為何我偏偏遇上這樣的鄰居?」

被侮辱到得看心理醫生。
來自雲南曲靖市的楊女,嫁進湖口客家庄後,13年前開了這家小檳榔店補貼家用,街坊鄰居都很照顧,生意一直很好,後來她介紹同鄉表妹嫁來附近,跟她一起做生意;然而自從5年前隔壁開了同性質的檳榔店後,竟成為人生夢魘的開始。

楊女說,鄰居罵她「妓女」、「大陸雞」,她隱忍許久,直到兩個女兒上下學走過店面,都被笑「肥、暴牙」,女兒甚至不敢出門,表妹也難逃被辱罵,她跟一個女兒甚至壓力大到不得不去看心理醫師。

楊女說,有時她跟表妹拿檳榔或飲料出來給客人,隔壁就一陣謾罵,客人多為之側目。好心的鄰居告訴她們不要再隱忍,她們才決定裝監錄器,而且是裝在兩家之間的門鈴上,是路旁公開的場合,「隔壁罵我們家人的每一句話,都清楚地錄下來,我們要反擊!」

楊女說,她一直盼望鄰居能好好坐下來跟她談,畢竟生意大家做,有錢大家賺,然而鄰居面對一條條錄音證據,依然矢口否認,讓一心盼和解的她也死心了。
記者4月11日前往罵人的檳榔店採訪,看店的檳榔西施表示姜女不在,無法得知她的說法,至於包姓檳榔西施則已經很久沒在那裡做了。
《自由時報 記者蔡彰盛 專訪》

涉及到法律層面的事態,就只有證據才能決定成敗,蒐證是必須也必然的選擇。證據又分人證、書證、物證,只有強而有力的直接證據才是您打贏官司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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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裝針孔蒐證 夫和小三惱羞成怒反告失敗

吳姓女子在住家廁所裝設針孔拍攝丈夫賈男外遇證據,遭丈夫及小三控告妨害秘密獲不起訴處分,檢方今天將賈男及小三起訴。

台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53歲賈男趁妻子吳女前往中國大陸工作之際,於民國100年7月起,與「小三」開始同居。期間吳女回台返家,看見臥室內有小三私密衣物,賈男竟惱羞成怒,將吳女趕出家門。

起訴書指出,吳女為蒐證,去年3月在廁所安裝針孔攝影機,並多次拍攝到丈夫與小三裸身共浴,及兩人相互搓洗身體畫面。

賈男和小三反控元配吳女妨害秘密,提出告訴。但檢察官認為,吳女安裝針孔攝影機,雖未經兩人許可,考量手段必要性,目的在蒐集丈夫通姦事證,以保全婚姻及健全家庭,所取得的錄影光牒仍具證據能力,因此給予吳女不起訴處分。

此外,賈男和小三雖辯稱兩人僅同居未發生性行為,檢察官經勘驗吳女所提出錄影光牒內容,發現賈男和小三多次裸身共浴,還彼此塗抹肥皂、搓洗身體。檢方認為,兩人親密行為與夫妻無異,可見兩人所辯有違常情,依通姦罪將兩人起訴。
《中央社記者廖壬楷台中11月12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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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房租遭咬傷 錄影證據還原真相

在新北有一名容姓老翁,積欠將近兩年房租,曾經是橄欖球國手的傅姓二房東上門要房租卻遭到對方咬傷,但容姓老翁指控是對方動手在先,甚至還打破他們家玻璃,到底誰打誰雙方各說各話。但最後法院透過錄影畫面,認定是容姓老翁有錯,判他拘役90天,得易科罰金9萬元。

伸出腳,還原當時對方踢破玻璃的情況,容姓老翁表示光是門上的玻璃就被傅姓二房東踢破7片,還有唱歌坊的招牌被對方扯下來,就連家門口也被寫上兩個大大的欠租,認為是傅姓二房東先動粗。

二房東傅姓男子之前是橄欖球國手,體型相當壯碩,容姓老翁拿出驗傷單還有照片當證據,指控二房東先動手打人,會讓雙方大打出手是因為在今年一月份容姓老翁積欠房租,讓傅姓二房東上門討租,兩年來積欠了將近50萬元,為了房租問題引爆雙方糾紛,但對於容姓老翁的指控二房東也有話要說。

傅姓二房東指控其中一次上門討房租的時候,容姓老翁不但甩門夾傷他的手,甚至還狠狠咬了他一口,氣得他一狀告上法院。但容姓老翁表示當時是被對方勒住脖子,為了自我防衛才會咬人。現在雙方各說各話,為了釐清真相對簿公堂。法官根據錄影畫面認定容姓老翁咬人判拘役90天,得易科罰金9萬元,容姓老翁不服上訴,高等法院審理後維持原判決。
《東森新聞》

不管是否涉及到法律層面,證據都是非常重要的一環;輕者能自證清白,重者可免除牢獄之災,而涉及到法律層面時,更只有證據能決定成敗。證據又分人證、書證、物證,只有強而有力的直接證據才是您打贏官司的保障。

可是訴訟證據的蒐集並不像一般大眾想得那麼簡單,首先要慎選蒐證手法,在蒐集證據的過程中,是否觸法非常重要,一不小心就會讓您辛苦蒐集的證據無效化。又或者在蒐證過程中被當事者發現,引起當事者的戒心,讓您前功盡棄。

婦查老公外遇 反遭網友夥同假徵信社詐騙

衰爆了!桃園市一名婦人沒查到老公外遇證據,反而遭網友找來的「假」徵信社騙走3萬6千元的外遇蒐證費與手機,她不甘損失,報警揪出盧姓網友的惡行;桃園地院依詐欺罪判處四個月徒刑,易科罰金12萬元。

網友詐騙 判刑四個月
該名婦人報案指出,101年發現丈夫疑有外遇,在網路聊天室向盧姓男網友吐苦水,表示想找徵信社調查;盧男宣稱朋友開徵信社,介紹認識有優惠價,只要3萬6千元就能搞定,她信以為真與盧男見面,盧還帶了燕姓男子前來。

她表示,燕男遞上徵信社名片,聲稱調查外遇很有經驗,她也當場掏出3萬6千元並簽下合約;當天下午,燕男又藉口要安裝追蹤軟體,要盧男代為取走她價值2萬元的iPhone手機,表示大概一星期就能提供她丈夫外遇的相關照片。

婦人說,她後來打電話給燕姓男子,想了解調查進度,燕男都沒接電話,裝忙回傳簡訊稱「我正在跟車」、「我先開車,定點打給妳」,演得很像正在跟監調查;但一星期過後,她卻沒收到任何照片與訊息,盧、燕兩男此時都失聯,她才驚覺受騙,不甘老公外遇沒查到,卻先被騙錢、騙手機。

警方循線查獲盧姓男子到案,他把責任全推給身分不詳的燕男。盧男供稱是好心幫忙介紹徵信社,婦人直接把錢交給燕男,他沒拿到任何好處;不過,因委託調查外遇的契約上有盧男姓名、電話,盧男還出面代收手機,法官認定盧男與燕男共謀,依詐欺罪判處四個月徒刑。
《記者鄭淑婷 桃園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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